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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财产来源不明 "车管所长"维持原判
张菠
转载 · 0浏览·2009-11-18 09:00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原所长刘祥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近日由济南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刘祥存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一审曾两次延期审理
2008年3月27日,济南市纪委接到刘祥存涉嫌受贿的举报后将其双规。同年4月24日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祥存于2008年5月被逮捕时,系济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副经理。
天桥区检察院指控刘祥存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8年12月7日向天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天桥区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立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9年1月、4月,检察院因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曾两次要求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2009年6月12日,经山东省高院批准此案延长审限1个月。
“号贩子”11次送去9.2万 法院审理查明,刘祥存在市车管所任所长期间,利用发放车辆号牌、受理车辆检测机构检测线申请等职务便利,于2005年至2008年3月,先后13次收受颜某某、毕某某、房某某、孙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及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10.7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行贿人颜某某是车牌号贩子,他通过刘祥存申办通常被认为吉祥的车牌号或者特殊车牌号,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利。颜某某通过刘祥存办理的车牌号有鲁***555、鲁***333、鲁***639、鲁***999和鲁***988车牌。其中,鲁***555号牌车主证实,2007年7月,他花4万元通过车牌贩子办理了该车辆号牌。鲁***333号牌车主证实,2007年6月,他花7000元办理了该车辆号牌;鲁***639号牌车主证实,2007年4月,他花2万元办理了该车辆号牌。颜某某从鲁***999车辆号牌中获利2万元。 颜某某为感谢刘祥存在申办车辆号牌时给予的帮助,在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分5次先后送给刘祥存现金和购物卡共4.7万元,刘祥存全部占为己有。
行贿人毕某某也是车牌贩子,他通过刘祥存的安排先后申办了鲁***912、鲁***289、鲁***336、鲁***288、鲁***139、鲁***736号车牌。毕某某的女友证实,她和毕某某通过在车管所为客户代办车牌牟利。她负责找要好车辆号牌的客户,毕某某具体操作。其中,办鲁***912号牌时她收了1.1万元,办鲁***289号牌时她收了1万元。办鲁***288号车牌时收取了2.1万元。办鲁***336号车牌时收取了2000元。鲁***139、鲁***736号牌她挂在自己家的车上。毕某某为感谢刘祥存在申办车辆号牌时给予的帮助,在2007年9月、12月,2008年1月、2月、3月,共分6次送给刘祥存4.5万元,刘祥存全部占为己有。
此外,因为在申办车辆号牌时得到刘祥存的帮助,房某某于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到刘祥存家送了1万元现金。事后,房某某通过刘祥存的安排申办了一副鲁***888号车牌。
某汽车检测中心主任孙某为通过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许可检测车辆,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通过刘祥存的朋友李某某约刘祥存到旅游路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刘祥存答应帮忙。就餐结束准备离开时,孙某送给刘祥存一张5000元中信银行卡。刘祥存将该卡占为己有。112.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受贿之外,刘祥存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祥存在案发时的实际财产为269万余元。刘祥存家庭消费支出23万余元,以上共计292万余元。除上述受贿所得10.7万元和合法收入123万余元及其他有明确来源的部分45.3万元外,刘祥存对折合人民币112.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上,刘祥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没有收受贿赂,是在侦查机关的诱供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其家庭财产的来源都是合法的,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祥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祥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祥存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成立。
刘祥存当庭拒不认罪。法院判决刘祥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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