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要累计加罚了!”“交通违法信息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了!”……10月12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新闻网等主流媒体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新交规”顿时成为深圳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11月1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一份6易其稿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被递到每一个人大常委会委员手中。总共只有70条的一部法规修改60余处,其中2/3征用“民意”,使得这部法规几成近几年来为民意“动刀”最多的一部法规。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征求意见时市民提出的意见,并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修改建议稿》强调,在法律范围内,综合运用罚款、记分、扣车、扣证、吊证、拘留以及安全教育、社区服务、信用征信等措施,综合治理、重点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的若干突出问题,同时促进更多的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出行习惯,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2008年查获的一辆套牌车一年多冲红灯103次曾引起社会公愤,在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市民普遍要求对套牌、假牌、无牌、恶意遮挡车牌上路行驶这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修改建议稿》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六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六分。
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二次以上的,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上道路行驶的,视为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驾驶人不按照临时移动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六分;申领了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机动车,未在前挡风玻璃粘贴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以及未在后挡风玻璃粘贴放大至正式号牌尺寸的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上道路行驶的,视为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进行处罚。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扣留该机动车,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消除违法状态后,退还机动车。一年2次以上,每次将处一万元罚款,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由于深圳的法规一般要经过3次审议才能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仍处于征集意见阶段,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讨论之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下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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