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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起征价格调整为90万元
岳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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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之家 资讯]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对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步调整。其中,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于二手交易,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二手车”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前,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关于零售环节销售额,公告明确,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所述“零售环节销售额”,包含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相关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以精品、配饰、服务名义收取的款项)。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编译/汽车之家 岳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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